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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189

正是由于知情权的范围的扩展,必然与隐私权发生冲突。一方面需要保护,另一方面却要有更多地了解,矛盾不可避免。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要求矛盾:

知情权赋予了普通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与国家官员的权利。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等状况,因为只有通过对其活动和相关信息的了解,公民才有可能行使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而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希望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一些可能会降低其在公众中形象的、损失其威望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此种情况是保护官员的隐私,还是倾向于公众的知情权呢?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发生时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公共官员负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举止言行、道德品质、能力水平、学历资历、态度观点甚至家庭背景、婚姻爱情、私人交往、财产状况等私生活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本身就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他们的这些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高于他们的隐私权,他们不能够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完整的隐私权。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17] 对于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干部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定: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对其隐私权保护就越有限,“高官无隐私”,所强调也就是对高级别官员隐私权的限制问题。隐私权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行为背景的公开;②个人生活道德的检点;③在公共事务中受到公众无条件的关注与监督;④财产的申报与登记。

名人、社会公共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公众人物本身同样需要对自己隐私进行保护,作为公共人物应当享有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隐私权,如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私人生活不受监视、跟踪等,但现实中一些追星族及新闻媒体的举措往往打扰了这部分人正常人的宁静生活,这样,权利的冲突自然产生。事实上,公共人物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公众的生活相关,他们的一些隐私权已经成为公众知情权的所指向的对象。社会公众对这些新闻的关注是一种健康的欲望,公众有权通过这种信息的获得,来满足自己的精神生活。当然,这里的公众人物还包括那些“非自愿性的公共人物”,这些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已与社会公共生活发生了联系,因此,此类公众人物的隐私同样要加以限制。其实,我们所以主张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加以限制,正是为了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他们在特定的情况下隐私权必须让度于公众知情权。名人获利于新闻媒体,放弃一部分隐私权是他们活动成功所应付出的代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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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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