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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462

一.个人隐私权的概念

(一)隐私权被侵犯的现状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的透明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未经授权的私人肖像被肆意散布,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对个人隐私的大量报道,从很多方面来看,新闻界已经明显超越了他的正当范围,闲话不再是游手好闲与品性不端的人的消遣,而已成为一门生意,被厚颜无耻的人追逐获利。为了满足好奇的人,杂志专栏到处充满无聊的闲话,商业社会的激烈与复杂使得个人无法从公众的眼光中避开,享受自己的安宁和宁静。而且在当代纷杂的文化影响下,人们对各种信息的公开更加具有敏感性,因此孤独和隐私对个人就更为重要,但现代企业与发明通过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使个人精神上的痛苦远大于身体的伤害,而且由于其流传的广泛性,导致了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俄国作家亚历山大.仁尼琴在《癌症病房》一书中精确的描述了如果太多的个人记录被太多的人所窥探,最后将会发生的情况,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填写很多表格,每个表格包含很多问题,这样从每个人身上都可以引出上百条线,总共会有上百万条线,如果这些线突然成为可见的,人们将无法动弹 。

尽管很难界定我们所说的隐私权到底意味着什么,也不清楚为什么我们如此迫切的需要他,但我们本能的感觉到,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隐私权,生活在一个没有秘密的世界,人就不能拥有正常的生活。由此引发了我们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深刻思考。

(二)隐私权的含义及渊源

近年来,中国人的隐私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觉醒,但总体来看,对大部会中国人来说“隐私权”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隐私权本质上是一个产生、发展于西方世界的概念,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华文明传统中,一切都是皇帝可以触及和控制的,根本没有个人隐私存在的空间,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先从培养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开始。

在西方,隐私权被社会大众认可和保护,也有一个过程,虽然隐私权的概念在西方很早就存在了,但在法学界,一般都认为“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是由美国人沃伦和布兰代斯最早提倡的,沃伦对当时媒体关于自己家庭生活的报道非常不满,便找到同学布兰代斯共同执笔写了一篇名叫《隐私权》( the right to privace )的文章。 这篇论文第一次提出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权不容侵犯的观点,其中的许多观点对于后来侵犯隐私案件的审判及隐私权研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一直持续至今。他们认为隐私权应界定为“生活的权利”( right to life )和“不受干扰的权利”( right to let along )。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其自身事务是否公开给他人的权力,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就是保障个人的“思想,情绪及感受”( thought,emotions and sensations )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力,保护自己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力 (inviolate persona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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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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