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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私生活被监督能否达到反腐目的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282

现代社会有一个关于“公共官员权利限制”的基本常识——为防止官员滥用公权力给国家和公众造成伤害,需要对官员施加严格的外部监督,为此,需要他们部分地让渡和“牺牲”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法律在保护官员的个人爱好、饮食习惯、家庭琐事、生活规律等隐私的同时,需要对他们的其他隐私权诉求和名誉权诉求进行适当限制。这个常识,构成了反腐机关和公众监督官员“私生活”,国家将官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体系的法理基础。

借鉴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要将“公共官员权利限制”的常识转化为反腐机关和公众对官员“私生活”的监督,并将这种监督打造成为反腐利器,需要从两个方面构建和完善法律规制:一是官员的家庭财产状况、婚姻状况、配偶从业情况、子女受教育和从业情况等“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开,任何人通过一定渠道都可以查阅;二是新闻媒体披露官员的“私生活”,普通公民议论官员的“个人隐私”,只要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和恶意诽谤,即便存在一些不实之词或“不恭敬”的言论,法律也不应追究。

以此观之,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存在着不小的距离,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的基础性工作。从法律层面看,《公务员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未就官员的家庭财产等“个人隐私”的公开作出明确规定。从党纪政纪条规的层面看,1995年到2006年,中央先后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官员收入和家庭财产只要求向上级部门申报/报告,由上级部门内部掌握,而无需向社会公开;官员需申报/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不包括官员配偶的从业情况和子女的受教育及从业情况,而且申报/报告的内容也无需向社会公开。可见,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加强对官员“私生活”的监督,目前这个渠道并不十分畅通。

再看新闻媒体和公众行使对官员“私生活”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应该说,这两种权利一直“抽象”地存在着,却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记得2002年12月民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其中人格权法草案原本有“以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的规定,但这条规定后来被删除了。至今,新闻媒体如果为了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而公开披露或评论官员的隐私,将难以获得坚实的法律支持,而可能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比如频频出现的跨省追捕和诽谤案件。新闻媒体如此,普通公民如果公开“非议”官员的隐私,面临的风险之大更是可想而知。

笔者相信,对官员“私生活”的监督,最终必将落实到一部或一系列关于官员重大事项公开的法律上。当官员的家庭财产状况、婚姻状况、配偶从业情况、子女受教育和从业情况等“个人隐私”都能够被公开“审查”之时,就是监督官员“私生活”真正成为反腐利器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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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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