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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权的法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381

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非常重视。该文从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具有秘密性、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等三个方面分析了隐私权的法律特征,提出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和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等四个方面,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公民应享有十项隐私权,最后,该文分别就隐私权与名誉权、隐私权与贞操权、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权与公开权、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详实地论述,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点见解。

关键词:隐私权 法律 保护

一、隐私权概念的产生

隐私权概念产生于1890年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题为《隐私权》的论文。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它成为被后世最广泛、最经常引用的经典作品之一。该文在分析了当时的隐私权现状后指出:\"时至今日,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着享受生活的权利——即不受干涉的权利……新的科学发明和行事方法使人们意识到对人的保护的必要。\"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分享。\"\"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隐私权。

为确保人们隐私权状况的改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在第12条明文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其第17条中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只是在\"干涉\"的前面加上了\"非法\"字样,即\"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的干涉\",从而使其含义更加确切。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但从宪法的有关条文看,也是承认隐私权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对隐私权问题作了零星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㈠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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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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