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一种用于检查爆炸物的新型安检设备,开始在亚利桑那州国际机场投入试用。它能够发现藏在衣服底下的爆炸物。可是,由于它能透过衣服看到人体轮廓,因此也引发了一场有关隐私权的争议。
隐私权在美国一直可以追溯到两百多年前的宪法修正案,尤其是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在当时, 这样的要求还不是严格的“隐私权”概念。人们对隐私的概念以及敏感程度,是在文明程度提高之后,逐渐提高到一个要求法律保护、理所当然的要求。
因此,在建立美国宪法的一个世纪后,才有了第一个关于隐私权的案子,而且还是败诉的。1905年,在我们居住的佐治亚州最高法院法官柯伯在判例 中阐述了这样的原则:“个人在社会中虽然必须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但并非全部权利均须拋弃。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展现他自己,这是自由权的一部 分。”当时的隐私权被看作民事权。案件也基本上是民事纠纷。
那么,政府为了抓罪犯破案,是不是可以侵犯隐私?又可以侵犯到什么地步?上世纪20年代初,美国处于禁酒期。政府大量监听违反禁酒法的嫌疑 人,1928年,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布朗代斯在一个政府窃听案中表示,“凡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国家行为,皆被视为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行为”。从此,隐私权被 视为政府不能侵犯的宪法权利。
世界越来越趋于全球化,这种规范开始受到来自外部世界战争威胁的冲击。比如说,二战的战争环境,监听可疑的间谍如何规范?在长达近五十年的冷战 期间更是如此。永远存在这样的问题:假如对情报部门放松,那么,这样的机构它的本能就是扩张权力和范围,假如规范过严,又可能伤害国家安全。所以,法律不 是非常简单的判断,而是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挣扎。到1968年,国会第一次建立具体规范电子监听的联邦法规。而对每个个案,还是必须谨慎判断。
此后,可以说,人对隐私权的敏感度越来越高,要求也越来越高,客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的改变,却使得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法律总是跟在形势 发展后面的,新的形势总是给法律带来新的难题。在21世纪,科技发展突飞猛进,尤其在电脑技术发生“跃进”之后,又遇上了所谓恐怖主义的时代。一个非常明 显的事实是,即便不说是突变,也可以说是一个急速变化。机场安检是人们最能够感觉到的变化。当然,还有许多感觉不到的地方,例如对恐怖活动嫌疑者的监听和 财务往来的检查,等等。法律遇到的许多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现在需要的,就是认真对待每一个法律可能遇到的细节。例如,机场新设备出来,是不是涉嫌侵犯隐私这样的问题,需要不断有民间团体关注、提出疑问 来,要容许随时作出司法挑战、司法判断的时候,必须不受白宫的干扰。这样,才可能逐渐在一个新的时代,法律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关键是,这必须是一个开放 式的过程,是在公开的监督和争论中,逐渐达到一个既不背离原则、又不脱离现实的平衡,而不是政府一个部门说了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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