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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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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的思考
一位在给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要求派出所按父母之外的第三姓给孩子进行户籍注册而遭拒的女士,把其户口所在地的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新生儿的父亲姓肖、母亲姓黄,而新生儿的母亲在给孩子注册户口时提出要把新生儿的姓氏注册成第三姓——“萧”。大钟寺派出所依据市公安局有关规定,两次拒绝了原告的请求。一个为争取孩子姓第三姓的特殊行政诉讼案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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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姓名是每个公民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重要社会标志。所以,法律保护公民有自主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就是姓名权。 任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侵犯姓名权的人,往往都抱有某种利己的、违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目的,也极易给权利人造成某种影响和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对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对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多个名字,但是经过登记记载于户籍簿上的正式姓名只有一个。当自然人参与各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时,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则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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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及救济
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及救济 一、侵害姓名权概述 姓名权是精神性人格权之一。姓名是姓氏和名的合称,姓是表明家族氏别;名则表示姓名持有者本人,姓名合起来,便是自然人用于区别于他人的语言文字符号。其意义在于使自然人便于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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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姓名权虽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要对姓名权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权人滥用权利。 1、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须使用起正式姓名。所谓正式姓名是指公民经过登记记载于户口簿上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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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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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定义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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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概念 性质 特征及内容
姓名权概念、性质及特征 自然人的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的性质是人格权。有人认为,姓名权具有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在这种双重关系中,人格关系与财产没有关系,但身份关系却与财产关系有联系,如身份权中的抚养权、赡养权、继承权都与财产有关系。 这种观点不正确。姓名之姓,表明的是血缘关系,但名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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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什么是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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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
姓名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在欧美国家,由于其“姓名”与“名称”是同一概念,如英文中的name,德文中name,且范围较广,既包括自然人姓名(名称),也包括法人姓名(名称),因而姓名权的名称权可以概括为一项权利即姓名(名称)权。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朝鲜、越南则不同,姓名是自然人姓与名的结合,与法人的名称不同,因而分别形成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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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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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律规定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律规定 一、名誉与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二、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毁损他人的名誉的恶意或过失。恶意是指实际恶意,即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对事实抱有深切怀疑,却仍然不计后果地予以轻率发表,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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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论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浅论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即属人格权的一种。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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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违法公民所进行的拘留、拘禁、逮捕、定罪以及所采取的其他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除了会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严重侵害以外,还会对公民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严重地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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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
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学习、生产经营、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而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积极评价是通过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表现出来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专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荣誉权。 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权并非人人生而有之,而是公民或法人等组织依据获得荣誉称号这一事实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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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特征
荣誉权有如下特征: 1、荣誉权的取得来源于社会组织的评价。作出荣誉评价的,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或公共舆论。 2、荣誉权体现了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积极评价。构成荣誉的评价必须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而不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 3、荣誉权的客体——荣誉具有专门性和定性。构成荣誉的评价,不能只是随便的称赞表扬,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其形式应定型化,至少须有一定的文字格式,并经一定的程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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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概述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在一定程序上表现出关联性,但荣誉权与名誉权仍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二者的范围不同。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只有某些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而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取得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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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的性质
目前学术界的观点 对荣誉权概念的界定自然引申出对荣誉权性质的探讨。目前,学术界对荣誉权性质的界定从最大范围上有两种观点即:荣誉权否定说和荣誉权肯定说。其中肯定说又包括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及双重属性说。笔者赞成荣誉权肯定说。 1.否定说。该说主张荣誉权不具有独立性。持否定说的学者中,张宝新先生的观点最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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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性质之探析
[中文摘要] 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界现在讨论最多的是人格权应不应该独立成编。如果人格权独立成编,那么荣誉权应不应该加以规定及如何规定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对荣誉权性质的界定历来也是众说纷纭的。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荣誉权的人格权性和身份权性的正反两方面的讨论,荣誉权与名誉权之间相通性的比较及荣誉获得权性质的探讨。从而论证荣誉权归入人格权比归入身份权更加合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儿童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仍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 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 有利条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 报酬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 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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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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