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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如何保护自己?
发表时间:2014-07-02 浏览次数:229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不法行为,这些不法行为会虽然没有给我们的身体造成生理上的缺陷,但却造成了精神的紧张焦虑、恐慌抑郁,那么这种行为能不能理解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呢?目前,从我们刑法立法和刑法实践上看,心理健康的伤害并未被认定伤害的范围。

我国目前针对伤害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生理机能的缺陷和身体上的重大变化标准。此处的身体的完整性是指,身体器官的完整性,而不是身体外形的完整性。精神上的困扰和伤害,由于与个人心理承受能力以及外界的舆论、评价等众多因素相关,因此具有太大的主观性,很难被认定,或者很难被认定为固定标准的伤害。比如,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件,一长发女在公交车上熟睡,被他人剪去自己珍爱有加留了十几年的头发。如果此女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如果遇到较轻心理健康的损害,或者,未达到刑法上规定的轻伤标准时,我们是不是就束手无策了呢?根据民法规定,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我国民法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身体权在我国的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但是健康权是人身权中的一项“具体的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因此本作者认为身体权和健康权相对,保护的是身体的“完整性”,带有精神权利的性质。当身体完整性受到损害,但未造成生理机能缺陷时,当事人可以以民事上的侵权之由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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