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离婚后精神损失费照赔
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忍无可忍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亮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2月6日,黄芳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亮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王亮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亮与黄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亮对黄芳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亮对黄芳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亮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黄芳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黄芳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王亮赔偿黄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上人物均是化名)
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黄芳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注: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台北1989年版,第6页。)笔者亦不作区分。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损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财产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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