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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12-06-27 浏览次数:45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被超市搜身的消费者、医疗事故的受害患者、工伤事故的伤残职工、名誉权受侵犯者……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受益者。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司法解释,并于明天正式公布实施。

据了解,《民法通则》颁布后,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在立法上得到确认。但因立法太过塬则,实践中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有的案例中它被称为“残疾赔偿金”,有的案例中则被称为“精神抚慰金”﹔有的案例中它高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有的案例中则只有数千元。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均衡。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已成为迫切的需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等等。

对于实践中参差不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解释》规定,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强调,该司法解释的公布,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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