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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439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规定之中。现有的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均没有系统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分门别类的、笼统的、残缺不全的小部分作了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审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例如:(1)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国家赔偿法》,这是一部典型的用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法律。该法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但是适用的范围太窄,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给自然人造成人身损害而给予的精神赔偿。(2)1991 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赔偿。(3)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赔偿。这些规定虽然很明确、可操作性强,但是使用范围狭窄,而且仅仅是针对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时才适用。(4)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仅仅是在第十条第四款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很不具体,更谈不上可操作,而且仅用了56个字,过于简单。(5)很值得一提的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元月15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残疾慰抚金"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适当补偿。但究竟补偿多少、没有个标准,太笼统。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赔偿"死亡慰抚金"是对死者近亲属适当的精神补偿。并且具体规定为一般不低于5000元。该《意见》虽然规定的比较笼统,但比起前四个法规来还是进步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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