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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判处刑罚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发表时间:2011-09-28 浏览次数:482

不支持。理由:

(1)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对于受害人而言具有精神抚慰的功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物质损害,明确规定排除了精神损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不论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人是否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因该肇事车辆驾驶员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故都不应支持该请求;

(4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定位为物质损害赔偿,也就是考虑到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接的问题。

(吕淮波律师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网络资料整理,不清楚处咨询吕律师qq:159448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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