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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关系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发表时间:2014-05-12 浏览次数:433

【婚姻法律咨询】

我姓郝,2012年,经人介绍与任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初,我与任某订立了婚约,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我发现任某爱慕虚荣、好吃懒做,不孝顺我的父母,经常指使他们干活,且当着我面说我父母是“老不死”。任某的种种行为让我十分反感,也很后悔与她订婚。我多次想与任某解除婚约,可又怕她不答应。后来,别人告诉我,婚约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就可以解除,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于是我决定与任某解除婚约,没想到,任某很痛快地答应了,但要求我赔偿她“青春损失费”。

请问:我有义务赔偿任某的“青春损失费”吗?

【婚姻家事律师肖律师解答】

目前,社会上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或者同居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性行为或同居行为,可能对双方造成直接的损害,尤其对女方,可能导致其怀孕、流产;除此以外,在此种情况下分手对无过错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的精神,都是一种巨大的打击,所以一旦双方分手,受损方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便成为了一种理所当然的事。

然而,从法律上看,这种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因为,在我国,婚约不过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不产生法律上的赔偿依据,而对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由,对对方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或身体上的强制、伤害,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您大可不用理会任某的无理要求,她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肖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的定性。

您与任某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可以协商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你们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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