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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时损害赔偿如何提出
发表时间:2013-09-02 浏览次数:142

一、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权利请求主体是谁有权在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则有可能是原告,也有可能是被告。

应当注意,对“无过错方”的适用,必须限定在合法婚姻关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办理了登记的重婚中的无过错方、受害方都不在此列。依《婚姻法》第8条、《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事实婚姻和补办登记的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以合法婚姻对待。其他“第三者”、“二奶”、当事人近亲属等均不得请求。

《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26条规定,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另诉解决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协议离婚时未提及的,不予支持。将请求权的主体限定在行政离婚中保留赔偿请求权的婚姻当事人。

二、离婚时损害赔偿如何提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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