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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2-08-08 浏览次数:246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此条规定的四项内容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依据。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离婚诉讼之中,那么是否也适用于协议离婚中呢?我个人认为,这种过错的赔偿请求权,不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协议离婚中。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没有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且无过错方具有过错方的有利证据,那么,这种离婚协议,并不代表无过错方放弃了自己的赔偿请求权。

 无过错方完全可以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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