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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12-06-27 浏览次数:455

  【内容摘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受害配偶所造成的巨大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加害配偶给予受害配偶的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之不足和现有刑法制度之空白,保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仅限于受害配偶,义务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加害配偶。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关键词】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研究

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人以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的行为导致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面向21世纪我国新《婚姻法》的重要里程碑。它填补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空白。适应了我国现实情况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离婚过错方,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正日益发挥着主要作用。而且在离婚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这些规定的适用也越来越多。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确理论依据。笔者拟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初步的研究和讨论。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受害配偶所造成的巨大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加害配偶给予受害配偶的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国外一些国家的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这种离婚本身进行安抚的抚慰金。我们知道,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又称为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精神抚慰和警戒预防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悲伤、抑郁、愤怒、绝望和恐惧,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痛苦。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抚慰金制度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的作用。因此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法律制度,其意义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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