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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发表时间:2010-08-09 浏览次数:25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两个:违约和侵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侵权责任说和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建立在“婚姻制度说”和“配偶权”基础上。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违约责任说”建立在“婚姻契约说”基础之上。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契约。基于契约双方产生忠实义务,违反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结于侵权责任更为合理。原因在于: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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