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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冒商品商家应按公示赔偿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223

基本案情:

今年中秋、国庆双节期间,某手机专卖店在店门口竖一标有“假一赔十”内容的牌子。张某从该店购得一部手机,使用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系假冒产品。张某遂找到该店店主,要求店主按照“假一赔十”给予赔偿。店主只同意按照原手机价格退款,张某找律师咨询并拟向法院起诉。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律师

助手高鹏律师为张某代理意见:手机专卖店店主应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以十倍的购机费予以赔偿。店门口公示“假一赔十”的牌子,自竖立之时起,即属于我国民法中的单方允诺。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该单方允诺并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表意人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单方允诺系允诺人单方面的义务设定,一旦作出,不需要相对人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如果处于优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或其他方式,订立明显不利于合同相对方的合同时,赋予弱势一方变更合同、实现公平的权利。在本案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是手机专卖店,处于弱势地位的是消费者张某。手机专卖店所谓“假一赔十”显失公平,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从我国《合同法》的角度来讲,该“假一赔十”的允诺也不违反《合同法》中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且《合同法》中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单方允诺中并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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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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