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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发表时间:2015-03-18 浏览次数:109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2)现场勘验、检查;

(3)调查有关情况;

(4)进行有关的检验、鉴定;

(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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