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计算方法、提高赔偿数额
发表时间:201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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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是对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网友提问:变更计算方法、提高赔偿数额
律师解答: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是对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相关法律常识:与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相比,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赔偿标准有所提高。医疗费方面,取消了对受害人就诊医院的不合理限制(以前要求就近选择治疗医院)、取消了对受害人转院的不合理限制(以前转院要求经原就诊医院同意);误工费方面,取消了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时误工费赔偿额的最高限制(以前规定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在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时,改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以前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情况下,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比以往的“交通事故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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