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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丢失当事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2-08-26 浏览次数:178

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早规定是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该解释首次对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之前的《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对所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均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网友提问:婚礼录像丢失当事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早规定是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该解释首次对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之前的《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对所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均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常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所适用的范围仅仅是对人格权和身份权,以及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造成的侵权,而对于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则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在司法考试理论中,均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以侵权方式提出请求,而我国的法学专家、学者也普遍持这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对于因违约要求损害赔偿的支持率也非常低,仍处于探索观望阶段。

对于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明确予以反对。在《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定中的“损失”并没有明确限定为财产损失,而排除违约精神损害,因此,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在实践中就完全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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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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