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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损害赔偿法律属性
发表时间:2012-08-26 浏览次数:195

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属性的学说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学术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结婚登记)所确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网友提问:

“婚外恋”损害赔偿法律属性

律师解答: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属性的学说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学术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结婚登记)所确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相关法律常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的立法者还是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说这一观点的。如颁布不久的司法解释第28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通常的法理理解,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并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而是属于侵权责任所调整的范围。此外,如果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违约责任的话,那么只要违约方在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其就可随意解除婚姻这一特殊合同,并且将无需再承担其他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此看来婚姻当事人在婚前就事先约定解除期限及解除条件,或是就婚姻建立约定相应对价的买卖婚姻都应是完全合法的了,而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在婚姻契约论的范畴内倒有法理依据不足的嫌疑了,这无疑是可笑的。所以说婚外恋的离婚损害赔偿应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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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9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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