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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安保义务 赔偿储户六成损失
发表时间:2012-08-26 浏览次数:181

9月2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储户在银行存款被抢索赔的民事案件,银行由于未对储户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决赔偿储户损失1.8万元。

今年3月15日上午,枣阳南城沙店村的

高广芳带着4.9万元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城北分理处。高广芳在将现金和存款凭证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时,3万元现金被身后一不明身份男子突然抢走,高广芳及银行工作人员立即追赶,但未能追上。3月29日,抢匪马俊杰被抓获,但此时赃款已被其挥霍。

后高广芳与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枣阳农行)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广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枣阳农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广芳的钱被抢与农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由直接侵害人承担责任,但鉴于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进行正常业务活动中,对客户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枣阳农行城北分理处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硬件措施,没有安全保卫人员,没有监控设备,从而不能对行迹可疑人进行提早防范和避免不法行为的产生,故枣阳农行具有过错,应当对高广芳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广芳对自己的钱款,同样负有注意义务,但其疏于防范,对自己的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枣阳农行赔偿高广芳3万元的60%即1.8万元,驳回高广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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