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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赔偿诉讼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254

基本步骤如下:

⑴起诉: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起诉。(第109、110条)

⑵审查立案: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后决定立案(第108、111、112条)

⑶庭前准备:主要包括①送达书状,②告知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成员,③审核材料、收集证据,④通知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⑤通知开庭并公告,⑥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⑦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询问回避这七项内容。(第113-119条、第122-123条)

⑷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求最后意见、调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二部分,当事人可以提交新证据。(第124-128条)

⑸裁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应立即发给判决书。(第124条)

以上流程可以图示如下:

起诉→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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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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