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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一)
发表时间:2007-10-17 浏览次数:168

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一)

作者:许昭霞律师 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很多,知情同意权是医疗行为中患者及其亲属的权利,实际是两项权利的合称:知情权和同意权。

知情权:患者及亲属对将进行的检查或治疗具体情况的了解权,如对该种检查或治疗将达到的目的、可能面临的风险、患方付出的代价(包括费用代价)等的全面了解的权利,这种了解是通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告知来获得的,所以上述权利对于患方来说权利(知情权),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则是告知义务。

同意权:患者及亲属对将进行的检查或治疗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使是否同意的权利,只有在患者及亲属同意的情况下,该种检查或治疗才能进行,这种权利是患者的同意权。

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权在医疗实践中表现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形式,该同意书的正文写明拟施行的具体检查或治疗项目,并明确交待该检查或治疗可能的风险等。医务人员就这些内容向患者及其亲属交待并解释清楚,在此基础上,患者及亲属在该同意书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名。

医疗机构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突出表现在二种情形下:一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于知情同意权的忽视造成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二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学知识的欠缺造成侵犯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案例一:黄某,因盆腔包块去某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医院建议行“剖腹探查术”,患者及亲属均同意了,手术过程中,医院未经患者及亲属同意,擅自将“剖腹探查术”变更为“左侧附件切除术”,从而引发纠纷。该案例中医疗机构与患方就“剖腹探查术”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可手术过程中变更手术方式却没有再就新的手术方案告知患方并征得患方的同意,是医务人员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一种忽视。且不说医疗机构的措施是否得当,其首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案例二:常某,因淋巴瘤去某医院行化疗治疗,医疗机构制定的化疗计划中有一种药物能引起严重肺部不良反应,医疗机构在使用该药物前与患方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未告知患者可能出现这种不良反应,在使用过程中也未注意药物不良反应,结果患者的原发病治愈了,却死于严重的肺部不良反应。该案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没有仔细阅读药物说明书,从而造成对药物的该种不良反应未能清楚认识,才造成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因为相关知识的缺陷,在患者发生相应不良反应初期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稍稍谨慎,使用药物前充分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这种悲剧不会发生,纠纷也不会有。

知情同意权是患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应当了解、尊重患方的该项权利,从而杜绝因侵犯知情同意权而造成的医疗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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