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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判了刑,就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了吗?
发表时间:2005-05-16 浏览次数:0
被告人判了刑,就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了吗?

律师:

今年2月份,我丈夫被同事高某打成轻伤,住院治疗15天。现在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听说还要判刑。有人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那么,高某将不再赔偿我丈夫治伤的近2000元医疗费。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职工 小娜

小娜:

“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是错误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阶段要求赔偿的权利。被告人因犯罪判刑后,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有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在刑事审判后,再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即经济赔偿部分。所以,高某被判刑后,仍应赔偿你丈夫的治伤费用,此外,还应包括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

于兴泉律师

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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