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情况
自2002年至2006年3月份期间,陈建江一直在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鸥莲公司)技术部任经理一职。在任职期间,陈建江负责完成鸥莲热控辅助设计软件(以下简称eldesign1.0软件)的开发,鸥莲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分别取得登记号为2004sr03817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6年3月1日,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创杰公司)完成中机创杰仪表设计管理软件v1.0(以下简称inpower2000软件)的开发,于2006年5月17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6sr06140。此软件价值不菲,每套软件的市场售价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2006年2月,鸥莲公司与陈建江发生劳动争议。2006年4月,鸥莲公司以进行工作交接为由,强行扣押陈建江的工作手提电脑,双方矛盾激化。
在和鸥莲公司发生争议期间,陈建江和中机创杰公司有所接触,并受中机创杰公司委托为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等单位试用inpower2000软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2006年6月,鸥莲公司以中机创杰公司的inpower2000软件对鸥莲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构成侵权为由,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创杰公司和陈建江。中机创杰公司全权委托徐新明律师代为参加诉讼。
起诉与答辩
鸥莲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自2002年至2006年4月,陈建江一直在公司任职技术部经理,任职期间负责开发出eldesign1.0软件,鸥莲公司是eldesign1.0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登记号分别为2004sr03817。2006年4月,鸥莲公司了解到陈建江有与他人共同侵犯鸥莲公司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与陈建江交涉并扣留其办公手提电脑。
经对陈建江办公电脑检查,鸥莲公司发现电脑中存有被命名为inpower2005的软件版本。陈建江的办公电脑显示,从2005年开始,陈建江在任职期间就开始利用鸥莲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以及掌握鸥莲公司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源的职务便利,同中机创杰公司将鸥莲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加以修改更名为inpower2000v1.0软件,由中机创杰公司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号为2006sr06140。经过对比,登记在中机创杰公司名下inpower2000v1.0软件与陈建江工作电脑中的inpower2005软件基本相同。inpower2005软件是陈建江在鸥莲公司任职期间对eldesign1.0软件进行升级所形成的职务作品,其版权属于鸥莲公司所有。陈建江在任职期间擅自代表中机创杰公司为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和北京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试用inpower2000软件提供技术服务,上述单位均属鸥莲公司客户资源,现已购买或准备购买inpower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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