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近代引入了著作权制度,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长期以来,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漠视,并未得到完全保护,利益遭侵犯甚至被剥夺。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对著作权的了解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怎样,各地法院的标准并不是很一致。在一些已判定的案件中,曾出现由于对著作权认定标准不一致,在诉讼实务中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法院判决很是为难,工作造成被动。
加入wto及签署 trips协议之后,特别是由于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比我国的范围要大的多,其中我国对著作权的认定标准与西方国家不尽一致,在一些涉外案件中,双方对证据认定不同,容易造成纠纷。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融入世界舞台,促进我国三大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应加大对著作权侵犯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包括行政处罚,特别是民事诉讼程序。
本文将从著作权侵权形态,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等方面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著作权保护问题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我们一般并不是很清楚两个词汇的真正含义。 “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学术界也产生过分争,至今相关著作有称“著作权”,也有称“版权”的。著作权法是随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印刷专有权“翻印权”copyright日本学者译作“版权”,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而作者的权利受到漠视。我国的“著作权”来自日本,著作权即是著作人的权利,等同于作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法律如此规定表明著作权即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论述”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