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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馆”现身广告须经许可 非法使用可追刑责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201

   据《东方早报》报道,近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广告审查提示,明确了世博会标志的使用权。提示还同时明确,世博局拥有“中国馆”造型作品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馆”图样。

“战略伙伴”不可随意加

提示称,世博局下设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世博会标志保护的相关事务。在广告宣传中涉及使用世博会相关标志权利的,须提供使用者与世博局签订的有关许可使用协议或者经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盖章确认的许可证明文件。

自3月30日起,与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生产和零售相关使用世博会标志的,须提供使用者与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签订的有关许可使用协议。

提示明确,上海世博会的赞助企业均有权按世博局许可的行业或产品范围使用上海世博会会徽和授权称谓。其中,上海世博会的全球合作伙伴和高级赞助商在授权行业享有使用世博会会徽与本企业标志构成的组合标志进行宣传的排他性权益,但是高级赞助商不得在其中国公司网站和腾讯网以外的互联网上使用组合标志。

世博会特许经营企业除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外(可留世博热线),不享有世博会标志使用权。特许零售企业可按照世博局的授权在门店装饰以及广告中使用世博会标志,但不得出现自身企业或其他企业和机构的商业元素。世博会特许商品广告,只能由世博会特许经销商在媒体发布。

此外,其他参与世博会的企业,包括指定服务供应商、世博园区建设企业、向参展者推荐的服务供应商、园区商业企业、世博村商业企业、各类展馆的赞助企业等,未经世博局许可,均不享有世博会标志使用权,也不得将世博会标志字样与“战略伙伴”、“战略合作”、“赞助”、“合作伙伴”、“供应商”、“服务商”、“指定”、“特别许可”、“特别授权”、“评比”或“评选”、“征集”、“优胜”等字样一起使用。其中为主题馆、国家馆、国际组织馆和企业馆等各类展馆提供赞助的企业,可以根据和展馆签订的赞助协议的规定,采用如“2010年上海世博会××馆赞助企业”、“2010年上海世博会××馆合作伙伴”的形式进行宣传。

非法使用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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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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