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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30食品批零商陷商业贿赂门 返点300罚5万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42

返点,堆头费,陈列费,入场费……这些在国内糖烟酒快消品行业,无论任何大品牌小品牌,属于营销的潜在行规。然而,日前广东清远阳山县约30家食品批零商却为金额从数十元至千元以上不一的营销“费用”深陷商业贿赂旋涡,遭遇工商局5万元的大额罚款。“假如这些都被视为商业贿赂,国内的快消食品营销大环境将面临全盘洗牌,原来的产销关系也将重新定义。”

“返点”300多罚款5万元

该次“商业贿赂”案之所以震动整个阳山县,是因为案情涉及到县内大约30家的糖烟酒批零商,大至年营业额过百万元的批发商,小至经营面积仅10余平方米的夫妻小店。“我们与王老吉签订了销售合同,2009年我完成2万箱王老吉的销售任务,可以获得公司5200元的返利,这个返利被工商局定性为商业贿赂,不但要没收该笔款项,还要罚款5万元。”阳山县某批发企业莫老板向记者称。同样收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黄海(化名)则告诉记者,他主要从事劲酒和青岛山水啤酒的批发零售,告知书中称其以“陈列费”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360元,以“返利”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540元,共计收受贿赂900元。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所指的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万元。陈东升在阳山县从事酒类生意,在工商局发给其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被指在2008年销售百年糊涂酒系列商品时,曾以“入场费”的名义支付了阳山某家超市商业贿赂款300元,也被处以罚款5万元。

对于处罚的理由是“商业贿赂”,阳山县的批零商都表示难以理解。“某大品牌啤酒销售50箱,送一箱;某大瓶装水生产商,承诺销售1000箱奖励‘返点’6000元,某大可乐品牌,每100箱产品每月向超市支付‘堆头费’300元;某大台资饮料公司每销售100箱果汁向经销商‘折让’4箱产品……这些都是国内外知名大品牌和经销商在双方的销售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的合作条款,是合作公开的部分,为何就成了商业贿赂?”朱锦荣称。“有一个酒类生产企业在搞‘揭盖有奖,赠送一瓶’的促销活动,为此在经销商处配置了相应数量的赠送产品,但是工商局也将此视为‘商业贿赂’,并按每瓶的市场零售价计算‘违法所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批赠送的产品我们完全没有任何收益,何来商业贿赂?”某酒类批发商陆文海(化名)向记者称。对于工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屡次提及收取的“堆头费”商业贿赂,陆文海称这部分费用实际都支付给超市及商铺销售点,并非由批发商所占有。“至于工商局称我们为‘商业贿赂’,是因为没有入账,这点也很冤,个体户规模大多比较小,数额小的不入账,几乎是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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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5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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