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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啤酒案 商业贿赂本质的误读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84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5月底,重庆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华润广安公司在重庆销售“雪花”、“蓝剑” 系列啤酒时,涉嫌商业贿赂。该局随后就此事展开调查,发现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华润广安公司为占领重庆啤酒市场,与23个区、县的3000多户终端销售商(多为餐饮店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通过给付进店入场费、开瓶费、附赠现金或物品等手段,达到销售“雪花”、“蓝剑”系列啤酒,甚至获得唯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的目的。此外,华润广安公司还通过向一级批发商“返点”的形式进行促销,以提高市场占有率。据介绍,该公司以上述手段向重庆地区的3000多户终端销售商支付了380多万元各种形式的“促销费”,销售“雪花”、“蓝剑”系列啤酒500多万件,销售金额达1亿多元。重庆市工商局认为,华润广安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贿赂,并且,该公司在与终端销售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有“禁止销售重庆啤酒及其他品牌啤酒”等排他性内容,在其促活动申报表中也直接提出要“坚决压制竞争对手”,其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情节恶劣,且贿赂金额及实现的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基于此,重庆市工商局初步认定华润广安公司违法事实立。[①]

事件发生后,曾一度引发了极为广泛的争论。[②]争论的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重庆工商局是否因为地方利益而不正当地实施了查处行为;二是华润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制的商业贿赂。对于前一问题,从披露的资料来看更多地是一种推断而很难证实。而对于后一问题,尽管早在2003年上海“家乐福”超市对供货商收取入场费的事件中便因为类似行为引起争议,但当时由于是供货方反对零售终端收取附加费用,学界更多地是从反垄断法理论的角度来探讨超市所需要承担的责任。[③]与之相比,雪花啤酒案的不同在于,该案中作为供货方的华润公司是主动给予入场费。也正是这一微妙的变化,使得媒体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商家向零售终端以各种名义“进贡”的“行业惯例”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行为。

雪花啤酒案引起的法律问题其实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类似案件中,进入了司法程序的吉马酒业案也是一例。[④]该案于2005年审结。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吉马酒业公司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取得长城系列葡萄酒的独家销售权的行为不是商业贿赂,判令厦门工商局撤销其对吉马酒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厦门中院认为,从实践看,对于酒楼或超市等相关部门因经营投入而向销售商收取一定的费用,或经销商为促销其商品而向酒楼或超市等相关部门支付一定的钱、物的行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违法前,不宜简单地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⑤]吉马酒业案的案情和雪花啤酒案基本一致.不过,比较可惜的是,吉马酒业案的判决回避了对事实的法律定性,无法看出法院在进行审理时所遵循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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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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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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