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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普案看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50

天津德普公司商业贿赂一案的曝光,引起我国中央政府对商业贿赂治理的高度重视。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2006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至此,我国中央和地方开始掀起一场反商业贿赂的风暴。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针对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德普案”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做出了一份对美国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dpc公司)的处罚报告。报告指出,从1991年到2002年的11年间,美国dpc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向中国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行贿了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认定该行为触犯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dpc公司被罚向美国司法部支付200万美元的罚款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上缴204万美元的非法所得,并同时缴纳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

天津德普公司在我国行贿,逍遥于我国法律之外,最后却以被外国法律惩处而告终,惊现我国商业贿赂监管之尴尬局面。然而,天津德普案只是我国商业贿赂现象的冰山一角。在我国,商业贿赂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商业贿赂高发领域中,商业贿赂甚至被默认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的泛滥,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二、商业贿赂的含义及其危害

1、商业贿赂的含义

(1)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尤指经营者为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在交易之外直接或间接给予其他单位和个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商业贿赂的特征

从商业贿赂的主体、目的和手段三方面来看,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行贿主体主要指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受贿主体则指交易活动的对方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市场竞争具有影响力的第三人,如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的医生,其手中的处方权直接决定了药品的销售量,在药品销售的竞争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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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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