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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保险并不等于全额理赔,不代表汽车在事故中的任何损失都能够顺利理赔,其中有很多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需要车主自己买单。那么,对于车险不赔的几种情况,车主是否了如指掌呢? 1、驾驶证没年审不赔 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而驾驶证没年审相当于无证驾驶。所以,驾驶证行驶证没有通过年审或年检的,就属于违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隐私损害事实。即便这些损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的基本形态,也不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而只决定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作为构成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以具备其基本形态,即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为已足。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 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是指因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被控专利侵权专利被许可人、专利受让人依法要求专利权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而提起的诉讼纠纷。 【管辖】 对于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的管辖,应区分基础法律关系系侵权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而分别确定管辖。
咨询律师: 胡骅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所谓恶意诉讼,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学界一般认为,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的行为即构成恶意诉讼。 【管辖】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目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所谓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受到了来自特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或者侵权威胁
咨询律师: 胡骅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发明权纠纷
依据《民法通则》,发明权的主要权利内容包括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并且在受到到窃、篡改、假冒等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发明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在人身权方面,发明人有权获得发明人证书和奖状,人身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财产权是指发明人有权获得的奖金和报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其仅适用下列侵权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司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 (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增销量斥资买电话号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获刑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朱恩贤 一个化妆品咨询服务部的小老板,为增加销量,竟花六七万元购买了2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部老板董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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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反向工程的详细介绍
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反向工程在司法解释中被定义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折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为避免该条款被滥用,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反向工程又称逆向工程。 从广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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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毕业论文被导师发表,是否侵权?
问:我是2010年毕业的,前段时间无意中发现自己毕业论文被大学的指导老师发表在一本地理期刊杂志上,杂志时间是2011年11月份的。他是第一作者,还有另外一个是第二作者,我的名字排在最后。请问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的?(这篇论文是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在我写的时候确实给过一些建议,可是整篇文章还是由我自己完成的) 答:毕业论文属于文字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最高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全文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咨询律师: 胡骅
“喜羊羊”把深圳“学洋羊”告上法庭,指控其抄袭,要求“学洋羊”的生产者立刻回收、销毁产品,停止抄袭行为。这一要求得到了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支持,而“学洋羊”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涉嫌侵权 该案的原告是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就是《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单位。
咨询律师: 胡骅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广告语会遭侵权起诉吗
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法律咨询: 科技让您更轻松与科技让生活更轻松,两条广告语是否存在互相侵权呢? 律咖网律师解答: 一些惯常使用的词语,是不构成著作权侵犯;广告词是否侵权,应当在一句完整的广告词中去判断,是否存在复制其他著作权人广告词的情形,如果不存在,那么就不侵权。
咨询律师: 胡骅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什么是著作财产权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咨询律师: 胡骅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服装设计著作权侵权案
的样板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系争样衣仅系实用品,而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按照系争设计图生产成衣服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著作权的侵害。但是,被告在裁剪布料制作服装过程中完全复制了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的样板,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服装样板著作权的侵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齐某著作权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我国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和相关财产权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齐白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他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三被告在作品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出版发行大量齐白石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齐白石作品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目前,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放映他人具有独创性的mv(音乐电视)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案被告向公众放映了原告的3首mv,法院仅认定其中1首的放映行为构成侵权,理由在于该首mv是作品,而其余2首不是作品而是录像制品。同为mv,是录像作品,则享有著作权,即包括放映权;是录像制品,则享有邻接权,不包括放映权。mv如何定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自2002年至2006年3月份期间,陈建江一直在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鸥莲公司)技术部任经理一职。在任职期间,陈建江负责完成鸥莲热控辅助设计软件(以下简称eldesign1.0软件)的开发,鸥莲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进行著作权登记
咨询律师: 刘波

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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