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其它经济类法律 > 农业法 > 农民权益保护 > 城镇和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城镇和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5-03-17 浏览次数:0

   

  城镇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7)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8)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9)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10)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1)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人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应是农业户口)。

建设用地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