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发表时间:20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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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购,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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