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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42

广 西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桂民四终字第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

法定代表人谢华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新,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光玉,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充均,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堤街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洪基军,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东村委会25村民小组。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华德,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东村委会12村民小组。

上诉人苏充均、洪基军、黄华德的委托代理人吴世训,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充均、洪基军、黄华德的委托代理人夏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简称永鑫公司)、苏充均、洪基军、黄华德因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5)海事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新、许光玉,上诉人苏充均,上诉人苏充均、洪基军、黄华德的委托代理人吴世训、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营的70.05亩文蛤养殖场位于合浦县西场镇鲎港江出海口高沙海域。2001年10月至2002年9月,其筹资510000元购买文蛤苗51000公斤投放养殖场。其于2002年9月取得了海域使用证,批准使用期限2002年9月19日至2005年9月19日;同年12月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批准使用期限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2003年度已年审。10月31日,被告开始制糖生产。11月10日,被告开始酒精生产。11月中旬,原告文蛤大量死亡。11月27日晚9时,被告停止酒精生产。

2003年11月25日,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结果:被告35吨锅炉冲灰水排放口所排放的废水混合着酒精废液,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其中化学需氧量(cod)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79.76倍,生化需氧量(bod)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65.67倍。11月27日晚,被告关闭酒精生产车间,11月28日再次监测:压榨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cod)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1.27倍;螺场生化需氧量5.2mg/l,稍超过了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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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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