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 年 4 月 12 日发布,1997 年 1 月 1 日实施
( 代替 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gb16297-1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