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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322

凡排放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十九类有害物质时,其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出口的崐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 mg/l

序 号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2(按hg计)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按cd计)

3 六价铬化合物 0.5(按cr6+计)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按as计)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按pb计)

6 ph值 6~9(2)

7 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冲渣) 500

8 生化需氧量(5天20℃) 30(3)

9 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 50(4)

10 硫化物 1

11 挥发性酚 1

12 氰化物 1(按cn ̄计)

13 有机磷 0.5

14 石油类 10

15 铜及其化合物 1(按cu计)

16 锌及其化合物 5(按zn计)

17 氟的无机化合物 10(按f计)

18 硝酸苯类 5

19 苯胺类 3

注: (1) 凡排入流量小,稀释能力较差及供捕捞、养殖用水体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度,跟据当地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2) 指工厂废水总出口。

(3) 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和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4) 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500mg/l; 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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