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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发表时间:2014-05-28 浏览次数:473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

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

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

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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