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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的几个问题----以比较法为视角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18

【摘要】

1989年颁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国内外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危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近年来,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学界从《环境保护法》的名称、原则、制度等各个方面展开了积极讨论。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提出我国《环境保护法》亟待修订的五个方面。

【英文摘要】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that promulgation implement developped the positive effect in our countr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actice in 1989.but, change along with the ages wi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 economy, the politics chan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ituation, the chinese environment problem also becomes more and more the influence can keep on the development with the important economy of the life peace or chaos in people with social problem.in recent years, the noise of shouting of the amend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is more and more high.current,the academic circles already from the name, principle, system an angle for launching positive discussion, this tex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 put forward five aspects in the amending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订;比较法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amending; comparative law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已有18至28年的历史了。《环境保护法》在推动人们树立环保意识、遏制污染蔓延、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的缺陷与不足日益暴露出来。现行《环境保护法》已远远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践的现状,亟待修改。现实问题的存在,引发了当前对《环境保护法》的激烈争论。目前学界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需要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因此,应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已经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有的单行法甚至已经多次修订,在单行法修订过程中,不仅及时总结了我国成熟的环境保护经验,而且吸收了一些国外的先进制度;同时,现行立法计划中也有更多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被列入,在单行法的立、改、废完成以后,各项制度都将更加成熟,《环境保护法》将失去存在的理由,因此,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不仅不应修订,而且应在不久的将来被废止。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由环境问题的共性所决定,世界各国为解决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基于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本文以比较法为视角,对《环境保护法》需要修订的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 确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

从理论上讲,环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国环境法律体系内,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与单项环境法律相对应处于最高位阶的、包含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内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是宪法和其他单性环境法律文件相联结的枢纽和中介,对一国环境法律秩序的构建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各国(地区)在制定环境基本法之后都会通过各种形式强调环境基本法在国家环境法律体系中的指导地位。因此,有环境宪法之称”。例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它在美国环境法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是由其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部从宏观方面调整国家基本政策的法律,它对一切联邦行政机关补充了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统一的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和程序改变了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各行其是、消极涣散的局面。就其作用而言,它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迫使行政机关把对环境价值的考虑纳入决策过程,改变了行政机关忽视环境价值的行政决策方式。它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为行政机关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方面利益和目标创造了内部和外部的条件。由于《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同其他的环境法律相比,它在美国环境法体系中显然处于更高的位置。可以说环境基本法是在人类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重新审视人类与环境的关系,选择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产物。它虽然仅仅只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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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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