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这一新生的难题,在环境的诸多问题中,环境执法难问题已经困扰各国政府很长时间,这个问题的原因何在以及其对策为何,本文从不同的几个方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浅析。
【英文摘要】content abstract :with environment question day by day serious,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takes this newborn difficult problem seriously , in environment many questions, the environment law enforcement difficult question already puzzled the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very long time,what is this questions reason and what is this question countermeasure .this article carried on the brief analysis from the different several aspects to these two questions.
【关键词】环境执法;原因;对策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在推进依法治国、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规范环境执法对实现中国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环境执法是国家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推进,环境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形成了较完善的环境法体系,虽然如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现状仍不容乐观。环境执法难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环境执法难是环境法律法规无法正常实施的非常态表现。在新形势下,加强对环境执法的保障与监督, 不断改进环境执法工作,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环境法治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
一、环境执法难的原因
(一)环境主体的原因
1.环境执法主体的原因
(1)执法队伍薄弱
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藏化的特点。环保部门执法装备落后,人员编制紧张、经费不足、机动作战能力低,不能对环保违法行为准确、迅速地作出反应,无法及时调查、收集重要证据。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2)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环保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环保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滞后,有的环境执法主体对环保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污染的巨大危害没有深刻的认识,缺乏科学的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片面强调gdp增长与招商引资,忽视环境保护工作,甚至干扰和限制环境执法,致使有的地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2.公众的原因:环保意识有待加强
当前,人们的环保意识虽然比以前有所提高,但是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公众的环境意识,尤其是环境参与意识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在面对环境问题过分依赖政府,对环境执法缺乏了解,甚至同情排污者,给环境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二)立法和执法的原因
1.环境立法不够配套、完善,使环境行政执法难以准确到位
虽说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环保的法律、法规、标准很多,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立法的,存在诸多的空白、缺陷和盲区,比如热污染、机动尾气污染的立法防治;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内容比较空泛、太软、太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少,比如环境总量控制有关内容;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配套措施,比如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缺配套实施细则,且对工业噪声污染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致使环保执法面对违法行为时常束手无策,难以进行有效的现场执法。对于重污染企业、十五小”、新五小”的关停,环保部门有权罚款,但无权限期治理和关停。再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立法的本意是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应是项目不符合三同时”制度规定就处罚,而不应该是不符合三同时”制度的要补办手续,不补办手续再罚,这样就为建设项目的未批先建创造了条件,使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偷偷”建成,造成既成事实,这样的结果完全背离了立法的本意,为地方保护主义者的不作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借口。环保法律法规往往注重于对法人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而忽视对个人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追究。环境保护虽然被国家确定为基本国策,但就其实际情况而言,环保的法律法规与这一国策地位相比远不相符,其中重要的方面就是手段不硬,制约因素多,法律法规没有像赋予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强制执行手段,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执法有法难依,执法疲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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