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协调发展是我国环境法的首要原则,但该原则的实施现状揭示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困境:环境利益与环境法律的边缘化。环境优先是我国环境法律与政策中正在浮现的原则,应当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以环境优先取代协调发展原则,并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以实现我国环境法制的历史转型。
【英文摘要】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is the principal principle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law.however,the enforcement status quo of this principle shows the predicament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rginal position of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and environmental law.priority of environment is the emerging principle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should be replaced with priority of environment while the law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mended.furthermore,we should improve corrisponding safeguard systems in order to realize 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a’a environmental law.
【关键词】协调发展;环境优先;环境利益与环境法律的边缘化
【英文关键词】coordinated development; priority of environemnt; marginal position of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and environmental law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协调发展:中国现行环境法的首要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其全称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兼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该原则一直被学者视为我国环境法的首要原则。[1]
协调发展原则作为我国环境法的首要原则,与其形成的时间较早、资历较老”有关。1973年,国务院在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的批文中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时并进,协调发展。”1983年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三同步、三效益”的原则,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再次确认了这项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对于协调发展原则,我国学者不乏溢美之词。例如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正确地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2]也有学者认为,该原则反映了当代世界文明进步成果的不断积累和深化,是中国环境、经济、社会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战略方针,包括十分深邃的思想和丰富的内容。[3]
然而,协调发展原则能够担当得起如此之高的评价吗?其实施现状如何?中国环境法制关于环境与经济关系的未来走向如何?本文冀图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
二、协调发展原则下中国环境保护的困境:环境利益与环境法律的边缘化
应当说协调发展原则本意是好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不能偏废,而应当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日本学者岩佐茂指出,环境与经济和开发之间协调发方式有两种:(1)在不构成经济增长和开发障碍的前提下去协调环境与经济和开发之间关系,即以经济开发为主兼顾环境;(2)以环境保全为中心去协调经济增长和开发,即在优先考虑环境的前提下与经济开发相协调。抽象地看,协调环境与经济和开发并不是问题,但事实上如何协调二者一直就是问题。比如上述(1)和(2)虽都可说是环境与经济和开发相协调,但其旨趣则完全相反。[4]那么在中国的实践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能协调好吗?我国的协调发展是属于上述第(1)种还是第(2)种方式呢?我们先来看两个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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