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水是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和最宝贵的自然资源,在依法治国走向深入的今天,通过科学立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生态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目前在水资源生态保护立法方面,已经建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存在一些瑕疵有待完善,例如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水法体系,一些相关法规尚不健全,在监督管理的主体上存在冲突,没有形成有效的水资源生态保护机制,相关法规自由裁量权过大操作性差等。本文针对我国目前水资源生态保护存在的立法瑕疵,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英文摘要】at present, the legislation for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has been established law system that suitable for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and has played important role in china. but there also exists some flaws needed to improved, such as failing to form the system of water law from the top down, some related unsound rule of law, conflict on the subjects of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unformed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poor operant and very great in free discretion of related rules of law, etc. this article presents corresponding perfect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flaws that exist in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of water sources at present in china.
【关键词】水资源;生态保护;立法探讨
【英文关键词】water resources;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legislation discussion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党的十七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的报告,要求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而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则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在依法治国走向深入的今天,通过科学立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生态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所指的水资源生态保护是指对我国境内地表及地下淡水资源的水量和水质所进行的系统的生态保护。
水是最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和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生命之源,也是现代工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我国对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水资源立法工作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快步伐。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另外还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各省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还先后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如《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一、我国目前水资源生态保护存在的立法瑕疵
由于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立法起步较晚,加之我国目前在水生态保护面行政管理体制不统一,就使目前关于水生态保护的立法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瑕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我国尚未形成自上而下水法体系,水资源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健全
从目前已出台的有关水的法律、法规看,不仅缺乏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而且一些重要的部分尚未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上下层次也不清晰。具体表现在《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是具体实施的行政部门不同,前三部是水利部门,后两部法是环保部门,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由于具体实施部门不同,究竟以哪个为主?由于上位法有几部,下位法则也相应形成两个体系,如《水法》的下位法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河道管理办法》等,由水行政部门主管实施,而《水污染防治法》的下位法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由环保部门具体实施。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如果不能确定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上位法,那么在贯彻实施中必将出现冲突,形成有利有权的事两部门抢着管,无权无利的事则谁都不管,要承担责任时又互相推诿这样一种局面,立法不能明确责权利,将是一个重大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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