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民法通则》第83条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较原则,对相邻关系的客体列举较少,只列举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没有本案中噪声、排烟等方面的规定。但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没有为邻人提供方便,产生的噪声和排放的油烟污染了相邻方,可以认定侵害了相邻权。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民一初字第236号(2005年7月25日)
二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蚌民一终字第336号(2005年12月16日)
【案情】
原告陈洪森等27人,均住蚌埠市交通家园。
被告邸哲明,恒丰大酒店经营者,住蚌埠市交通路220号。
陈洪森等27位原告与被告邸哲明开设酒店的房屋同在本市交通路“交通花园”小区。27位原告系该区三栋坐北朝南住宅楼(均为六层)的部分住户,被告在该区开办了恒丰大酒店,从事餐饮业(未办理工商登记)。该酒店所处的裙楼为二层楼房,坐东朝西,位于2号住宅楼和1号、3号住宅楼(1号楼在东、3号楼在西,两楼相连)之间,与住宅楼垂直连成一体。被告开设的酒店的灶间(在二楼)上方为原告宋在文的住房,灶间引风机的声音对周围的住户形成噪声污染。被告又将酒店二楼东边的墙打通,开一门通向位于灶间北侧的平台(原为四周封闭)。灶间的烟囱向北平行穿越该平台后顺3号住宅楼楼梯间的墙壁往上延伸,达住宅楼第4层的高度。该平台下面系一楼的一间房屋,与被告饭店一楼相连,但不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此间房屋临交通花园小区的东墙上开出一门,装上防盗门,现已用角钢将门焊上。被告饭店的工作人员在平台上洗菜、洗碗,以致污水流至小区内。27位原告以被告开设的饭店产生的噪声、排烟等侵害相邻权为由,诉至本院。
原告陈洪森等诉称:2004年1月28日,被告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告居住的“交通花园”小区内开设饭店。并非法将公用房屋打开一个门通向小区,又利用二楼公用平台洗菜、洗刷餐具,污水流到小区内,造成污染。被告经营时,灶间引风机的噪音和所排放的烟雾都很大,被告的上述行为影响了小区的安全,造成了环境污染。故请求被告立即封上通向小区的门、退出公用平台、消除引风机震动的噪音,治理污染、合理排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被告邸哲明辩称:原告陈述的是原来的事实,被告现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已将一楼通向小区的门封上,不会影响小区安全。饭店开业初期有排放污水的事实,也已进行了改造,不再排污。对油烟机已进行了易位改造,且符合国家标准,已不存在噪音问题。二楼平台是被告购买房屋的附属物,不属公共平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不存在,被告亦不应退出二楼平台。
【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各方相邻,应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来处理相邻关系。被告邸哲明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设酒店,产生的噪声和排放的油烟造成周围环境污染,干扰了27位原告正常的生活,其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饭店灶间引风机发出的声音,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造成噪声污染,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防碍的请求,于法相符,法院予以支持。灶间北侧的平台系公用平台,被告擅自占用并在此排放洗物之污水,污染了小区环境应当退出平台,并将打开的墙壁恢复原状。被告的酒店虽树立烟囱排烟,但高度欠妥,已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原则考虑,被告应对烟囱进行重作,高度应高于住宅楼的最高点为宜。被告在临小区的一楼不归自己所有的房屋的墙上擅自开门,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其虽已将此门封上,但并未将破坏的墙体复原,原告的请求于理于法相符,被告应将该处开通的门砌上,恢复原状。被告辩称没有造成小区环境污染以及二楼平台是其购买房屋附属物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34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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