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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养鸽与原告患病有无因果关系
发表时间:2012-06-09 浏览次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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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住户饲养信鸽,底楼住户生了怪病,两者有无因果关系?当养鸽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取舍?

[案情]

原告吴毅

被告丁正才

吴毅与丁正才同住一单元,其中吴毅住底楼103室,丁正才住顶楼403室。丁正才自幼(8岁开始)爱好养鸽,1981年,其在自家楼顶搭建了两个鸽舍,饲养了60多只信鸽。信鸽每天放飞两次,每次约1小时。2004年12月,吴毅被确诊患了隐球菌肺炎。因鸽粪中存在大量隐球菌,故吴毅认为自己患病是丁正才鸽粪污染所致,遂要求丁正才停养信鸽,但遭到了丁正才的拒绝。

2005年1月25日,吴毅向金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鸽子放飞时有许多鸽粪散于房屋院落,鸽毛、鸽粪、污水等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我患隐球菌肺炎是丁正才养鸽所致,因为鸽粪是人类隐球菌病的最主要传染源。经治疗,我的病虽有好转,但不能再次感染,否则会有生命危险。故我要求法院判令丁正才拆除鸽舍、停止养鸽。

丁正才辩称:养信鸽几十年,经常打扫鸽舍并消毒;隐球菌病的感染途径较多,吴毅患病与自己养鸽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中,吴毅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8张、22户邻居签名的证明1份、同单元三位证人的证言(均到庭作证)和大量的医学论著;丁正才向法院提交了其自行采集鸽粪送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获取的微生物学检验报告单2份,有关结论为:送检鸽粪无隐球菌。

[审判]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相邻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是特殊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吴毅提交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丁正才养鸽产生的鸽毛、鸽粪及污水污染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其提交的医学论著所载明的定论——鸽粪是人类隐球菌病的最主要传染源,证明了吴毅患隐球菌肺炎与丁正才养鸽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很大。因鸽粪样本为丁正才个人采集、单方送检,且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不具备有关鉴定资质,故丁正才提交的微生物学报告单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丁正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环境侵权纠纷因果关系的证明取盖然性标准等,吴毅患病与丁正才养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推定成立。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种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害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鉴于丁正才养鸽客观上污染了生活环境,并导致吴毅患隐球菌肺炎,故吴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2005)坛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丁正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拆除鸽舍、停止养鸽。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爱好饲养宠物而污染环境,致使邻居生病的相邻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尤其是被告饲养信鸽与原告患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两种权利冲突时如何取舍值得关注。

一、被告饲养信鸽对周围环境有无污染?

什么是环境?按字面理解指周围状况之义。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引起自然因素总体的不良变化即为环境污染。被告在居民生活区饲养了60多只信鸽,每天放飞时有大量鸽毛、鸽粪散落,而且清扫鸽舍时还会有大量污水,这些都是污染源。原告的举证充分证明了被告养鸽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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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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