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正式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对环保执法、处罚和公诉主体等都有了更明确的说法,被誉为“史上最严”。今天,苏州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教授朱谦,对新《环境保护法》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排污企业拒不改正或遭治安拘留朱谦教授表示,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执法部门更确实的执法权力,如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违反规定排污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时,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的设施设备。排污违规企业受到罚款处罚后,若拒不改正,依法进行处罚的行政机关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朱谦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关闭。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样。
另外,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职能部门可对其处以十五日一下行政拘留。
实行问责机制 职能部门管理不力负责人将被撤职新《环境保护法》特别明确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节,将环境日纳入其中,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新法要求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行政许可和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等信息。
新《环境保护法》还提出了问责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应当停业未做决定的等9项行为,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问题的诉讼主体进行了扩大,依法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作为诉讼主体起诉违法行为。朱谦教授表示,以往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有权进行起诉,新《环境保护法》扩大了诉讼主体范围,有利于社会监督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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