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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常识:排污申报受理的程序材料
发表时间:2015-07-03 浏览次数:116

排污申报受理的程序需要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3、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5、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6、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的计算说明;

7、有关的原辐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8、当年新增排放口说明;

9、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具体办理方式:

您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空表,也可以到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建设窗口索取,填写完后,携带上述材料到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建设窗口办理。

申报条件: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保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办理;已投产(现有)的排污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按年度申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8月13日

2、《排污申报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10号令1992年10月1日

办理时限:

手续齐备,当时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程序:

符合要求,经初审合格,即时受理

办理人员:

某某

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出具的“所需材料”不齐全;所需材料要齐配,表中数据逻辑关系不能出现错误。

“下一步”告知:

准备接受排申报审核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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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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