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宣传材料,声明给介绍合作资金的“中介人士”重金答谢,却在引资成功后成了纷争的焦点:这份材料是不是悬赏广告?认为自己是项目介绍人的公司管理人员能否拿到百万元报酬?
审理本案的市第二中级法院不但解决了这场纷争,还尝试将合议庭内部对争议问题的不同意见公开于判决书中。参与本案审理的民四庭庭长杨乐定表示,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可以使当事人和社会了解法官就案件不同意见所作的分析,从而增强判决的公开性和可信度,也体现了合议庭的作用。
【案情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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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悬赏重金答谢
一个地产项目的开发,资金无疑是重中之中。然而1997年上海大都市总公司在开发黄浦区南京路附近地块时,却恰恰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无奈之下,公司想到了一个此前鲜有人尝试过的主意———悬赏。
5月份,大都市总公司发出一份题为《诚征合作伙伴,共同开发致富》的宣传材料称:
“本公司现有上海市中心黄浦区155号地块(西)等共4个地块,拟发展建造酒店、餐饮、娱乐、商厦及办公大楼,诚意寻找合作伙伴前来投资。欢迎各界人士中介推荐介绍,如项目达成合同订立,本公司将根据总投资额按规定的分段比例计算酬金给予酬谢。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提2%,5001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提1%,1亿元以上提0.?5%。”
简而言之,即便是介绍5000万元的资金,中介也能拿到百万元的巨奖。
这份加盖了公章的宣传材料陆续发出几十份,收到材料的既有大都市总公司的员工,也有公司外的其他人。材料中所说的“155号地块(西)”被规划为上海王开摄影公司摄影大楼所在地,时任王开公司副总经理和该地块开发筹建组副组长的姚东海也拿到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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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谈成奖金引发争执
南京路附近地块开发正在寻觅合作伙伴的消息,很快传到了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他们对项目非常感兴趣,并与大都市总公司进行了联系。
1998年10月,姚东海等4人为此事出差到绍兴,与日月集团商谈具体投资事宜,差旅费用回上海后都得到了报销。之后的反复商谈中,姚东海又作了不少联系、接待工作。
2001年3月,大都市总公司与日月集团设立在上海的控股公司———上海明牌银楼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金额7845万元,日月集团随即办妥了有关手续,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
然而签约的喜悦没过去过久,姚东海就和公司因为奖励问题发生了争议。公司发给姚东海的奖励是5万元。但姚东海认为,他是这个项目的介绍人,根据《诚征合作伙伴,共同开发致富》悬赏广告,他应该获得12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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