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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454

对于悬赏广告,可以分为一般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不同的悬赏广告,其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

求赏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并且不直接取得报酬,这种悬赏广告叫做一般悬赏广告。

求赏人实施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仅仅是因为悬赏广告的发布,并期待得到悬赏承诺之赏金,这种悬赏广告叫做特殊悬赏广告。

1、一般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一般悬赏广告决定,在债务债权关系成立之前,广告相对人有一个先前行为,一般情况下包括两种悬赏广告。一种是遗失物悬赏广告,另一种是优等悬赏广告。它们基本上满足合同成立条件:一是要约或邀约邀请。二是承诺。这类悬赏广告往往有一个存续期,所以这两种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为合同。

2、特殊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在特殊悬赏广告中,悬赏人的意思不为任何人左右,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包括悬赏缉凶广告,寻找失踪亲人线索的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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