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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乱象百出 广告应加强管理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311

在国外盛行的电视购物,为什么到了中国就会出现这么多欺诈?并没有“原罪”的新兴商业模式为何会背上众多“罪名”?记者就这些急需答案的问题进行了专题采访。

盲区:是节目还是广告?主持人身份如何界定?

电视购物作为无店铺直销业态,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只是根据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把它划为商业广告,其他均是整顿、禁播的通知、规范性文件。但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电视购物进行规范,存在盲区。

比如:电视购物到底是电视节目还是广告?

这个问题不清晰,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等等一系列问题,必然是模糊的。

“就目前而言,这是个既说得清、又说不清的问题”。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告诉记者,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17号令),每套节目每天播放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从这个意义上看,未按广告对待。从工商对广告的管理看,一是广告主支付费用,二是通过媒介发布,三是宣传自己的产品,有这三要素就按广告对待,适用广告法。实践中虽对电视购物的管理在形式上有些弹性,以适应电视媒体的特点需要,但在实质上没有放开,绝对不允许有虚假、夸大和误导。

制定《节目标准》,将推动电视购物节目的规范化运作和发展,为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提供规矩,很有必要。

还有,主持人是何身份?应担何责?

电视购物节目中的主持人不同于代言名人,但又是整个节目、广告的顶梁柱,他们是什么身份?是演员?是类似于商场的导购员?是电视台代表?是广告主的代言人?他们以讲故事、现场演示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他们在所作的虚假和夸大宣传中承担什么责任?

李方午认为,电视购物频道中的主持人、播音员还有一些演员,基本上是电视商场的推销员,被称之为“代言人”。我国广告法对代言没有明确界定,应该属于盲区。国外把代言广告视为“证言广告”,广告中的产品介绍人必须是真实使用者,否则将面临处罚制裁。

国外对代言特别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甚为严厉,既要处罚传播媒体,又要处罚代言的名人。曾有法国女演员代言了一款镀金戒指,声称戴上戒指30天后会有好运,结果遭到消费者大量投诉。后来她被起诉并被判7天监禁。李方午告诉记者,现行广告法的修改已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对于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要列入广告法条款中,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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