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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虚假广告的归责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55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视其情节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首先,从行政法律责任来看。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的责任是绝对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是相对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内容有审查的法律义务,如因对广告内容没有尽到审查责任,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从刑事法律责任来看,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通过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公众,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广告管理制度、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再者,是虚假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虚假广告发布行为的出现;2、虚假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管理的法律规范;3、虚假广告侵害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4、民事主体所受到的侵害后果与虚假广告发布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商品经济社会不可能彻底消灭商品房虚假广告,但可以积极作为有效控制虚假广告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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